河北东方学院
关于印发《河北东方学院试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试卷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经研究,特制定《河北东方学院试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单位,以遵照执行。
附件2:河北东方学院课程答题纸.doc
河北东方学院试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试卷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命题要求
(一)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注重对学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考查,又要考核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中应至少包含30%的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综合性题目。
(二)凡教学大纲一样、学分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所有任课教师要共同参与、统一命题,单人单科任课教师命题要由教研室主任及命题组负责把关。
(三)试题量和难易程度要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四)凡考核课程都要制定命题计划,同时拟定A、B两套试卷,并拟出相应的评分标准,要求内容不同,量和难易程度相当。A、B试题间重复率不得超过20%。
(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学科特点,试题题型要结合课程特点设立,一般不少于4种,试卷的主、客观题比例适度,一般以3:2为宜。
(六)试卷卷面要求字迹清楚、图表规范。
(七)考试命题由教研室负责组建命题组进行审核把关,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审核签字、教研室主任、出题人签名。
(八)命题组负责人在考试前(提前三周)将两套试题(含评分标准、正确答案)交二级学院教务科签收,以便安排印刷。
(九)考试方法以笔试(闭卷或开卷)为主,也可采用口试、平时作业、作品、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所采用方式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试方式应于开学初向学生公布。
(十)笔试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5小时。特殊专业课程口试(不含外语口语课)考试时间,每人不超过10-15分钟(含准备时间),对于采取口试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事先定出口试提纲(或题目),并经所在单位审批。艺术类或操作课程可另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二、试卷评阅
(一)一律使用红色笔评卷记分,采用阿拉伯数字,判分可以以正分给出得分,也可以按负分扣减得分,但每道大题原则上按正分给出得分。
(二)每大题的得分,由评卷教师写在大题编号左侧,并填入卷首得分栏内。大题中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编号左侧(评阅填空题时,将每空的得分记在每空的答案处,评阅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讨论题和计算题时,根据采分点分步计分)。计分书写要准确、工整,每题(含小题)得分仅保留小数点后面一位数。在累计试卷总分时可以四舍五入取整,但小分和每道大题的小计分不得四舍五入。
评卷时,阅卷教师应当在本试卷上签全名。因判卷、总分错误等原因需对试卷改判时,按程序审批后,原则上应由原评阅人进行修改,阅卷教师更正记分时,在原分数上划“=”标记,于分数上方书写更正后的得分并在修改处签全名。
(三)若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需经教研室认真分析裁定,判定后要由判定人、教研室负责人写明认定结果,并在试卷上分别签字。
(四)相同课程,不同任课教师统一命题的试卷采用集体阅卷的方式。
三、正确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对于选择题、填空题、正误判断题、名词解释等题型,评分标准要细分到每道小题。
(二)对于简答题或论述题,评分标准要细分到每个考核点。
(三)综合计算、设计题评分标准要细分到主要计算步骤或考核点。
(四)正确答案及评分标准,在标题上要写明“×××试卷A卷(或B卷)正确答案及评分标准”。
四、试卷分析
试卷分析以行政班为单位撰写,应对试卷本身及学生考试成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包括:试卷是否符合大纲要求,试题覆盖率,各教学模块所用学时与试卷分数分配是否合理,对考试总体情况以及个别试题成绩偏高或偏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试卷反映的相关教学问题加以分析、总结,并对将来的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考场记录单、学生签到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空缺,监考人员要签名。
六、试卷装订与存档
(一)分课程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避免混装现象。补考学生试卷分别单独装订保存。
(二)学生试卷装袋顺序:包头纸——考场记录单(A4)——考生签到表(A4)——学生试卷或答题卡。
(三)补考试卷也按照以上方法装订装袋,顺序为:包头纸——考场记录单(A4)——考生签到表(A4)——学生试卷或答题卡。
(四)考查课以试卷形式结课的,同样按以上方法装订;如以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形式结课,要求使用《河北东方学院课程考核答题纸》,将考查课答题纸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并使用统一封皮装订存档;如以平时作业、作品等其他形式结课的,可采用照片、刻录光盘等形式存档。
(五)试卷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河北东方学院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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