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01日 星期六
  • 学校概况
    • 学校简介
    • 映像校园
  • 院系部门
    • 院系设置
      • 医学院
      • 人工智能学院
      • 经济管理学院
      • 文物与艺术学院
      • 人文与马克思主义学院
    • 管理机构
      • 学院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
      • 人事处
      • 财务处
      • 教务处
      • 学生处
      • 团委
      • 信息管理中心
      • 安全稳定处
  • 教育教学
  • 德育工作
  • 招生就业
    • 招生工作
    • 就业创业工作
  • 继续教育
  • 国际交流
  • 本科评估
  • 图书馆服务
    • 生活服务
    • 信息公开
    • 学生服务
    • 行政事务服务
快捷入口
相关连接
  • +医学院
  • +人文与马克思主义学院
  • +经济管理学院
  • +文物与艺术学院
  • 人工智能学院
首页/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 2021-03-04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⒈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


  ⒉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⒊ 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⒋ 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⒌ 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⒍ 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⒎ 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⒏ 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⒐ 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⒑ 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上一篇: 学生实验守则
 
下一篇: 我校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学校简介 合作交流 招生工作 联系方式 版权申请通道

招生咨询热线:0316-2901888、0316-2901877

学校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主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二期白居易道(医学院校区

邮箱:oitoffice@126.com

冀ICP备17030115号-1
冀ICP备17030115号-2

冀公网安备 131099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