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与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河北东方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北东方学院校园网是指由学校或学校指定合作商投资建设,为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公益性的计算机网络。
其宗旨是为河北东方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提供优质、安全的网络环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网上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其服务对象是我校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直属机构和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包括校园网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网络系统运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用户计算机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校园网用户与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及河北东方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网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安全监督
第六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由河北东方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河北东方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管理中心。
第七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模式。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安全的统一管理工作。各院、处级建制单位由负责信息化的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并设立信 息化助理兼职岗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掌握校园网使用单位和用户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新媒体如微信、微博发布信息的审核并监督其运行;
(五)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所列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河北东方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对发布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害内容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进行删除信息、停止入网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和特殊时段中,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以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网上禁止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设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网络设备接入校园网,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资源。
第十四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在校园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七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时,校园网用户有权利有义务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安全稳定处等相关部门查处通过校园网络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设施、设备、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信息管理中心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校园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网电子公告系统、微信、微博的用户信息登记和管理;
(五)根据《河北东方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管理中心响应和处理校园网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运营商定期将用户信息报备到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接入到校园网的各类计算机机房、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等场地内的计算机管理由计算机机房和教室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在信息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际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校园网用户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 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信誉的;
(十)扰乱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使用其资源,未经授权私自连接网络设备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六)通过校园网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 E-Mail的;
(七)故意利用新媒体如微信微博散发谣言、捏造事实攻击学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其他不实信息的;
(八)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九)冒用学校管理部门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十)盗用校园网资源、盗用他人账号或 IP 地址;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或 IP 地址造成危害;
(十一)其他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操作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将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本地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本地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损坏校园网设施设备的应按价赔偿。
第三十条 校园网用户在校园网上或利用校园网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可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破坏、盗用校园网信息资源和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如情节恶劣、影响学校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害者,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将提交学校纪委监察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若本条例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接入或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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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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