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专接本中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中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对于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如学校帮助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有实际操作困难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保证将补偿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后,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学生。
第七条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专接本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所缴纳的学费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申请。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1》(附件1,一式2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生应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以保证补偿和代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学校初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持“申请表”依次到学校财务处、学生处进行初审。上述部门对其补偿学费和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填写好相关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然后将相关材料交给学生本人。
(三)地方政府审核。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在“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校武装部审核。入伍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给学校武装部。武装部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信息不全或不准确,武装部应要求学生及时修正或重新填写。
(五)汇总报审。武装部将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汇总、提交给学生处。学生处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上报给河北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由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等部门完成后续审批工作。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和退出现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财务处、武装部、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按要求逐级向上报送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复学学生,应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并不得先收后补。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并逐级下拨至学校。
第十一条 学生处是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业务管理归口部门,武装部、财务处、相关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资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支付资助经费,要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金留存学校账户,按每年减免金额用于逐年冲抵学生学费,不可一次性全部发给学生,如在学生复学期间发生退学等情况,学校应将剩余学费减免资金逐级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其已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我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相关院(系)、学生处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填写、审核学生的学费数据,并负责会同学生处、各院(系)完成后期学费补偿金的发放;武装部负责中期的资格初审、收集材料并汇总给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前期在学生的“申请表”上填报学费资助有关数据,负责中期的数据汇总填报并上交至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还负责后期配合财务处、各院(系)完成对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金的发放或助学贷款的代偿工作。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相关院(系)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入伍学生学费资助,按照国家、河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参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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