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毕业生《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纰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凭证,非常重要,需要安排专人负责领取、管理与发放。
2.《报到证》各项信息应确保准确无误。毕业生在离校前应认真核实,如果发现姓名、性别、专业、派遣地址等信息有错误的,应马上到就业指导中心申明,以便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报到证》为上、下两联,其中上联(蓝色)为《报到证》正本,应发给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白色,为《报到证》副本,应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毕业生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报到证》(副本)入档正确。 4.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所报考学校报到。凡在“专升本”工作中有变化的,如放弃“专升本”或“专升本”递补录取的人员,应及时通知毕业生所在院系,然后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再将《报到证》发到毕业生手中。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毕业生《报到证》。
6.《报到证》发放时间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当天,要确保毕业生办理完所有手续,领取报到证后即可离开学院。各院系在毕业生离校期间,应现场指导,帮助毕业生办理各项手续,直到所有毕业生都顺利离校为止。
7.毕业生离校后,要严格按照《报到证》上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报到证》一旦丢失,要及时联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然后个人写出申请,于8月15日后、10月底前持报纸、申请、证明到河北省人社厅予以补发。毕业生因个人原因(如不按时报到等),超过报到时间丢失《报到证》者,学院原则上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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