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方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东方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的住宿学生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宿舍卫生、纪律、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等;
2、负责宿舍调整安排、家具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4、负责对公寓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培训。
第四条 学生处在各公寓楼设立管理办公室,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将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文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切实提高住宿学生的生活、学习质量。
第二章 学生入住与退宿
第五条 为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入住学校指定的学生公寓。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走读或在公寓外租房居住。
第六条 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在公寓外租房居住:
1、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
2、确有特殊需要,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请走读或公寓外租住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父母签字同意;
2、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3、由辅导员初审,所属二级学院复核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统一到学生处办理并备案。
第八条 学生入住公寓应按时交纳住宿费。住宿学生凭住宿费收据(发票)入住公寓。
1、新生入学时,持已缴纳住宿费的收据到辅导员处领取住宿凭证,按指定的楼、室、床号入住。
2、在校生须按时缴纳住宿费。逾期不交者,须由所属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级主管领导批准缓交,否则,学院财务加收每日5‰滞纳金。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管理房间及床位,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统一调整。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准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留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学生处开具的离校通知单,按程序办理离校手续,办好手续后应立即搬离寝室。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和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管理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
第十四条 公寓按时开放,公寓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由本人申请,公寓辅导员或管理员审批同意后,向值班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可以外出;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值班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带入、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热生活器具,一经发现,当即没收并可依照《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寓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不准做饭;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使用明火点蜡烛、点蚊香、焚烧物品等。
第十七条 严禁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推销、经商、出租等经营活动;不得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示和其他未经学院允许的张贴物。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酗酒、行令划拳、赌博打麻将,禁止乱抛瓶罐等杂物,严禁滋事、打架。
第二十条 严禁自行车、摩托车等大件物品进入学生公寓楼内;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严禁在阳台、窗台外摆放花盆、砖木等重物,以免伤及他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借非同寝室的其他同学。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值班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公寓管理室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值班员或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公寓管理员和辅导员有权对宿舍学生归宿就寝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经批准而夜不归宿者,应记入公寓日志,并及时与学生处联系,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安全、节约、限时、限量、超量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供电,坚持作息制度。每天早上6:00开大门,开始供电;晚上22:30关大门,断电熄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柜分舍控制,用电限量;公寓用水逐步实行智能化水表管理,限量控制。超出水电限量部分的水电费用由各寝室学生分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修。违者依照《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由后勤处安排,大型维修统一报经学院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维修范围:公寓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房屋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者。
第三十一条 凡需维修项目,由学生到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修理完毕,由学生签字确认后,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后勤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当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后方进行维修;责任不清的,其费用由全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为了便于维修、除四害消杀等工作的及时进行,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学生在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需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产,是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统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员应予以详细登记,学生代表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学生应立即到管理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属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的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支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公寓公共秩序维护
第四十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男、女生原则上不得相互串门,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在出示相关证件得到管理员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一律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损坏门窗玻璃等公物加倍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休息。公寓内不得喧哗,嘻戏、大声播放各种音响。
第四十四条 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违反校规校纪者,按照《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内务与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务与卫生管理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度。宿舍长应带领全室同学,遵守校规校纪,搞好寝室内务,积极参加公寓文化和文明建设评比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床具、衣柜等家具应按学校统一规定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学生不得私自对寝室进行装修。
第四十八条 寝室内务卫生每天由本室值日生负责,定期集体卫生扫除。室内应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洁净明亮,各类物品摆放规整,被褥叠放整齐,铺面平整,墙壁无蛛网,无脏物,室内无异味。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内公共场所卫生,不准乱倒饭菜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等脏物。各宿舍要按指定时间将垃圾(袋)放于指定位置,不得随处乱扔。
第五十条 公寓保洁员要保证宿舍区环境卫生,楼道、楼梯、扶手、墙裙、厕所每天都要清扫、涮洗,做到清洁及时、彻底。
第九章 宿舍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建立宿舍文明档案和公寓日志,与公寓辅导员一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寓进行检查、评比,公寓每日发生的重要事件和检查结果要记入各宿舍文明档案和公寓日志,并反馈到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作为学生考核评优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文明寝室”评比,具体评选条件、程序、比例按《河北东方学院“文明寝室”评选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责成学生处每学期对学生公寓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学生评优、入党、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公寓不良行为的一票否决。同时,考评结果也要作为公寓管理人员、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和辅导员年度考核内容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寓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依照《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的;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的;
3、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的;
4、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5、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的;
6、在公寓楼内随地便溺的;
7、在公寓楼内停放、骑自行车的;
8、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或夜不归宿的;
9、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的;
10、私自换、加门锁的;
11、晚上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的;
12、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的;
13、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的;
14、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水器、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等)的;
15、上课时间在寝室内利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的;
16、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行为的;
17、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的;
18、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火灾的;
19、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20、擅自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的;
21、在公寓楼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的;
22、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的;
23、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使用明火,危及宿舍安全的;
24、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的;
2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26、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27、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28、非法同居及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的;
29、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30、其它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取消该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招生咨询热线:0316-2901888、0316-2901877
学校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主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二期白居易道(医学院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东(文物与艺术学院校区)
邮箱:oitoffice@126.com